2015年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高粱)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
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按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粮食生产经营的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和标准
(1)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每吨稻谷(湿谷)补贴80元。
(2)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水稻(早稻30亩以上,晚稻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20元(补贴资金已含宁政发[2015]5号文件的奖励资金),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玉米、高粱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种粮合作社按水稻、玉米、高粱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补贴资金已含宁政发[2015]5号文件的奖励资金),但每个合作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其实际服务面积集中育秧每亩补贴40元;机插秧每亩补贴20元;病虫害统防统治每亩补贴20元。
(4)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现金直补。
标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助按贷款支付利息的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