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备案工作
(一)房屋征收决定备案
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准备工作后,作出决定前,应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房屋征收决定备案所需文件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备案申请的函(原件);
(2)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备案表(原件);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相关手续的通知(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房屋调查登记通知及调查登记结果公布情况(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8)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件)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的公布情况(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9)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报告的确认说明(原件);
(10)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备案意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房屋征收决定备案工作程序
(1)各区政府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备案申请函到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备案表”。
(2)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需到征收项目现场进行查看,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出具房屋征收决定的备案意见。(此备案意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备案
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第四十条第二款“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规定,各区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备工作后,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向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补偿决定备案所需文件资料
(1)补偿决定备案申请的函(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及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2)项目征收决定(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4)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被征收房屋和拟安置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回执及评估报告;
(6)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的鉴定意见;
(7)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补偿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8)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商谈情况不少于2次的调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9)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过渡期内周转用房情况;
(10)被征收房屋实地勘察平面分户图;
(11)开发区管委会需由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调查处理意见书;
(12)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补偿决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补偿决定备案工作程序
(1)各区政府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备案申请函到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备案申请表”。
(2)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所需资料进行核验,并到征收项目现场查看,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出具备案意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备案要求
备案相关资料、程序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符的,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告知申请部门限期改正,待征收相关资料齐全后再予以受理。
二、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专用章”的使用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用章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59号)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市政府的委托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1、房屋征收决定用印所需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用印申请的函(原件);
(2)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用印申请表(原件);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相关手续的通知(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房屋调查登记通知及调查登记结果公布情况(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8)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件)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意见的公布情况(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9)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报告的确认说明(原件)。
(10)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备案意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11)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通告的初稿。
2、房屋征收决定用印工作程序
(1)各开发区管委会持房屋征收决定用印申请函到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用印申请表”。
(2)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需到征收项目现场进行查看,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征收决定用印意见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作出用印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市政府的委托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印所需资料:
(1)征收补偿决定用印申请函(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及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2)征收决定(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4)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被征收房屋和拟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的送达回执及评估报告;
(6)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的鉴定意见;
(7)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补偿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8)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过渡期内周转用房情况;
(9)被征收房屋实地勘察平面分户图;
(10)由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调查处理意见书;
(11)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补偿决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征收补偿决定用印工作程序
(1)各开发区管委会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印申请函到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印申请表”。
(2)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需到征收项目现场进行查看,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征收决定用印意见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作出用印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2014年11月1日前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需要作出补偿决定的
征收补偿决定用印所需资料及工作程序与前款补偿决定内容一致。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征收部门(组织部门)提出补偿决定初步意见,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征收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用印。
三、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公开工作的通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将征收信息录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收系统”) 网址:www.xazsb.gov.cn,实现全市房屋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具体要求如下:
1、征收决定备案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调查结果、房屋初评报告、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录入至“征收系统”统一锁定。
2、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通过“征收系统”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
3、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征收系统”明确的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执行各项规定程序,订立补偿协议,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4、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到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和用户认证,并参加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系统培训工作。
5、对于本通知前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补偿协议及相关历史数据统一补录到“征收系统”。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确保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