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我向村里租了20亩地种植大棚蔬菜,签了一份租期为8年的合同。今年4月份,一条高速公路要经过我承租的地,要被征收。村里说,因为国家征地,村里与我前的合同自动终止,且地属于村集体,因此征地补偿都应当归村里,没给我任何补偿。请问我能否要求获得征地补偿?
答:村里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这里,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村集体,但是你跟村集体签订了租赁合同,作为租赁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你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土地被国家征用属于一种情事变更的事由,租赁合同终止,但是你作为使用权人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你可先与村里协商,阐明要求获得补偿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村委会给与你适当比例的土地征用款作为经济补偿。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