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近日,吉安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对辖区范围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进行了明确。
一是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二是符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没有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转让人应有除拟转让房产外的其他住房保障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并转让、必须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三是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宅基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