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能否买卖?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9年1月,林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契约》,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价款为7.8万元。之后,李某交付林某7.8万元,林某也将该房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盖。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可否买卖,签订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若合同无效应当如何返还原物及孳息的问题。
本案讼争的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给予村民的宅基地有福利性质,相应的,其使用权有村民身份性。在房地一致的格局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即处分房屋的同时也会处分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土地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则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本案中,林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为此类处分宅基地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某应当将讼争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凭证返还给林某,林某将购房款7.8万元返还给李某。
有关添附物的处分问题,即李某对房屋的装修、扩建加盖的部分的处分问题,由于添附物基于原物存在,故李某返还原物时,添附物也将归林某所有。由于现有房屋的重建成本相比购房价有所增加,故在李某返还房屋时,林某应当在重建成本基础上对价补偿。
有关市场评估价增值的问题,由于房屋依法不能进行市场交易,政府也未对其进行征收、征用,故不存在市场评估价增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