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原告赵某称,1998年经县政府批准,为原告规划了一处宅基地,原告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因原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原因,原告在该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2014年7月原告准备建设时,被告率人进行干涉,并出示了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原告并不知情,也并非原告所签。因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与韩某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韩某与原告赵某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且被告系城镇户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转让协议应当无效。本案诉争的转让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