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从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