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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5年10月30日 14:56来源:点击量:0

  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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