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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被卖了,买卖双方谁担责?

2015年10月28日 17:01来源:点击量:0

  一笔简单的交易,周芳以为占了便宜,没想到却是花钱买来了大麻烦,持续一年的官司在近日终于结束。

村里土地被卖了,买卖双方谁担责?

  2012年8月,周芳从朋友张海处获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河南庄有500平方米的土地将出售,售价仅37万元。周芳心动了,当月,在张海的联系下,周芳与卖方刘康签署了买卖协议,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时在这块地上开始建造住宅。

  2014年1月,河南庄村民们发现,周芳在村里配电室附近的土地上建起了半栋小楼,然而该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现在却不知道被谁倒卖,故村民们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局、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当月,该房被相关部门以违章建筑整体拆除。  

  房屋被拆,周芳便向中介张海和卖地者刘康索要买地用的钱款,然而,却遭到了推脱。

  今年8月,周芳将张海、刘康起诉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买地所花钱款37万元以及损失费8万元。

  庭审中,张海称自己只是中介,交易前也告知了原告地皮不是自己的,如果盖房子会有风险,但原告不听劝阻执意盖房,故造成损失的原因在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康则表示,自己不清楚这事,而且一分钱没拿,与这件事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本案中,位于河南庄村配电室的土地系集体所有,被告两人擅自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明知土地系集体所有,却仍然购买建造房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张海、刘康返还周芳非法倒卖土地所得37万元,而周芳私建房屋被拆的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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