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原则有哪些?国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房屋的补偿;二是特殊群体的补偿,即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和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三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四是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五是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特殊群体的补偿
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保障性住房。
四、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五、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出具认定结论,按照认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还是要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拆迁项目等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补偿,无论如何,补偿的标准就是不损害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合法、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