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那么,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能否得到补偿、能够得到哪些补偿,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纠纷。本文仅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耕地,对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进行简要论述。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就是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却不分配,导致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不是少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后,却不按照方案进行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给付相应份额。
(二)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可以看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谁主要在于由谁负责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生产安置。
(三)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费补偿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除和恢复费用等。国家征收耕地时,必然会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造成财产损失,为了弥补该损失,必然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因此,发包方在收到该等费用后,应当将其支付给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由上可知,在发生土地流转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