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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2015年10月23日 11:22来源:点击量:0

  4月上旬,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威县和邯郸市成安、邱县、磁县等地农村采访时发现,多地出现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去年刚和农民签订了5年、10年“包地合同”,今年土地流转者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退回耕地。土地流转者的单方“毁约”甚至“跑路”,使得农民地租难以兑现,退回的土地要么地界匿迹,要么机井、管道严重损坏,甚至错过农时出现耕地撂荒。(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种植大户或一些手握资本的老板,既能将自己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收得土地流转地租和红利,又能在合作社打工挣工资;对合作社、种粮大户和老板来说,则可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可以说,正是这种几乎“双赢”的格局,使得这几年农村土地流转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这种情况下,河北一些地方何以会出现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

  报道说,一些手中握有大量城市工商资本的“老板”为了争地,将当地土地租金价格从400元一亩抬高1200元-1400元一亩,有的甚至高达1680元一亩。以这么高的租金拿下土地后,一些人根本不懂种地,种的是红薯或者大白菜、萝卜等经济效益不高的作物。结果,赔了个“稀里哗啦”的他们只好“毁约弃耕”。不过,这并非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的真正原因。

  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均对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流转合同的签订予以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需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进行备案,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要去各地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等等。然而,河北出现“毁约弃耕”的一些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土地流转的规模、价格、用途等一无所知。可以说,正是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缺位,放大了“老板”逐鹿农业的盲目性,最终让资本赔钱、农民和农业受伤。

  按说,农业和股市等一样有风险,投资者因为自己的经营不当赔本“毁约”也属正常。况且花钱买个这样的教训,也能促使一些人在进入农业时多一点理性。但是,农业和农民的特殊性,却很难承受这种“毁约弃耕”。比如,农民地租难以兑现,退回的土地因为受到破坏或错过农时而撂荒。这些,都是农民和农业难以承受之痛。显然,避免“毁约弃耕”伤及农民和农业,实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应有目的,政府在土地流转上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来,绝不能缺位。

  法定职责必须为。要让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缺位,各地政府应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要求它们必须切实履职,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如果“毁约弃耕”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位所致,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此来倒逼它们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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