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在我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第十二章)第137条中作出了总体的规定,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般为两种,即出让或者划拨。
除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的土地以外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可以划拨的土地包括:(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4年及2006年国务院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分别就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及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问题作出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再一次针对工业用地出让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该文件进一步指出: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修订)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2007年6月30日后均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工业用地使用权。
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修订)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分别就土地招拍挂程序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5条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故2007年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发布《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0号)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文件,对于“用地预申请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前者第四条规定,除对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工业项目,可采取预申请制度。同时,第5条规定该制度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经审核,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预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预申请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后者第15条规定,预申请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一)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预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申请;(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条件;(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公开出让底价;(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开出让方案,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批;(七)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八)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九)竞得人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及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