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哪些情况不得收回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①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②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哪些情况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
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③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
④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
⑤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⑥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