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各地加快棚户区改造的进程。去年,绵竹市将棚户区改造确定为2015年的十件为民办实事之一,目前相关工作正如火如荼的进行。
为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今年9月,绵竹市正式出台了《绵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为补偿依据。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绵竹市棚改办办公室主任:胡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改造房屋为楼房或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改造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改造房屋为平房的,按被改造房屋评估价值增加15%进行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楼房或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同类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被改造房屋为平房的,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与安置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办法》细则
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时,应调换面积部分的房屋价值互不找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的房屋价值结算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征收方案和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
二、被征收人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型安置住房,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房款。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是同楼层安置。
四、因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