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落户城镇的农民原有宅基地能否登记发证?
答:对于进城打工落户城镇的农民,其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应该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因此也只能登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进城打工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属于特殊情况,应予登记发证,理由如下。
(1)户籍的改变不能改变财产权的归属。只要是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都应当予以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其户籍改变了,不影响其已经取得的财产权的归属。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明确要求是否放弃宅基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农民工落户城镇仍然可以拥有宅基地,因此可以对其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
(4)不少地方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已经给对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