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打来电话,自己已经成家,但还未建设房屋,也没有自己的宅基地。他想咨询,如果建房,是否首先要向行政村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标准是多少?
记者采访后代答: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国土局,据介绍,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那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呢?据了解,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