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制度是制约我国城镇化的藩篱,必须加以破除。土地管理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滞后,经济社会政策不协调,制约了公共资源在城乡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战略,但有效的制度改革、配套性的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地方随意调整规划,在规划实施中各自为政、相互脱节、协调不够,影响了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户籍制度。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完善跨区域的城市发展协调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全覆盖。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和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让“一证通”助力进城农民工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养老等方面的待遇均等。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权力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不合理、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坚持用途管制制度,增强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空间保障能力。不断完善征地制度,不断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机制。应保障农民征地谈判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形成长期保障机制。同时,应该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通过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安置方式,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是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等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二是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三是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四是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发挥政绩考核对新型城镇化的“指挥棒”作用。《决定》的出台实施,为城镇化转型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应加快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做法,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形成“不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评价体系。这也是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