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发、已动工但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都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
《意见》还提出,要有效预防土地闲置和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关口,拟供土地须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土地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从源头上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以下为《意见》全文:(可点击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