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微灌设备中央补贴额的通知
黔农发〔2015〕158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有关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近期,我委接到反映,部分微灌设备中央补贴额涉嫌过高,我委组织人员实地调查了部分经销商、购机者和生产企业,确认存在微灌设备中央补贴额过高现象。经我委研究决定,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公正实施,将微灌设备的中央补贴额进行下调,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流量50 m3/h以下微灌首部中央补贴额由580元调至290元;流量50—80m3/h微灌首部中央补贴额由1600元调至800元;流量80—130m3/h微灌首部中央补贴额由4000元调至2000元。
9月21日前录入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资料,按调整前的补贴标准进行结算;9月21日后录入的,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进行结算;9月21日录入的,按录入时管理系统显示的补贴标准进行结算。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