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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09日 11:00来源:点击量:0

  高校毕业生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含3年)以上,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免职称外语考试;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相关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10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揽子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坚持就业优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加大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力度,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同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

  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营造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重点建设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河南省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指导各地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把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调整为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探索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将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意见》同时强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全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为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意见》强调,对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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