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1、土地抵押权的优先清偿性;
2、土地抵押权的附属性;
3、土地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土地抵押权中提供担保的土地,在设定土地抵押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这个土地仍被土地抵押人占有使用,只以土地所代表经济价值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作担保。因此,土地抵押人在取得贷款后能进一步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只有在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将土地拍卖并优先得到清偿。当抵押权人按规定的条件偿还债务后,土地将回到抵押权人手中,抵押权自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