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行为。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实践看,还包括地方党委以及党委的领导人,基层地方政府是非法批地的主要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执法监察实践,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无权批准
主要指不具有征收、转用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擅自批准征收、转用土地。如县级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政府不具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因此,其行为属于违法批地。
2、越权批准
主要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土地。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同程度的享有土地审批权,但如果超越了本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的,则属于越权批准。如省级政府批准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即属于超越了自己的审批权限,属于越权批准。同样,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要由国务院批准,如果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也属于越权批准。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主要体现,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三界”(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确定了“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因此,审批行为均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进行,否则属于违法批地。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土地审批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违法批地不仅可能发生在“实体违法”上,也可能发生在“程序违法”上。批准征收、转用土地,除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审批程序。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如果没有经过“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而实施土地征收,则构成程序违法,也属于违法批地。
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批地形式外,违法批地的情形还有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等。
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这是前提和基础。同时,要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并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批地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