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抵债,要承担什么后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抵债因违反《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虽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效果,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曾经有订立合同的事实,无效的合同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抵押、抵债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多数可以归结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领域的特殊制度,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
缔约过失的判定,以行为人在缔约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为标准。缔约过程中,合同尚未缔结,当事人不可能受合同的约束,但由于双方已经进入特定的缔结合同的阶段,双方存在积极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种义务关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因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此种法定义务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而生。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即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过错方在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赔偿范围,要大于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