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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南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5年09月25日 13:47来源:点击量:0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推行

  货币化安置的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拓宽国有土地上被征收居民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进度,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现就我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愿、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按签约时限分段实施奖励,鼓励被征收居民早签约、早搬迁。

  (三)坚持一地一策,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合理确定奖励幅度

  (四)严格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组织征收评估,被征收住宅房屋价格应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要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价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抓好评估结果专家论证等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房屋征收评估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估价格。

  (五)各征收主体可根据征收项目类型、运作方式和安置房源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含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同上),要加大货币补偿的奖励幅度,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因落实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或安置房数量不足,工期时间紧、资金条件允许的省市重点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5%。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非住宅的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平房或简易楼房的货币补偿奖励幅度要适当高于成套楼房的奖励幅度。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六)各征收主体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大小、难易程度和签约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幅度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分段实施。对于在较短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奖励幅度要适当加大;对于后期搬迁的,设定的奖励幅度要适当减小;对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执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适当奖励”政策,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非住宅的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搭建新建商品房购房服务平台,动态发布用于被征收人选购的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各区要成立房源信息核查小组,负责受理房源信息申报和核实工作。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五证信息)的商品住宅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地向项目所在地征收主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情况、楼盘名称、户型、面积、价格、交房时间、优惠承诺等。各区要将基本符合被征收人选购条件的安置房源信息,及时整理上传至购房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八)在作出征收决定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到购房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各区应向被征收人提供楼盘情况、测绘图纸、户型图等材料,引导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协议。

  四、相关部门责任

  (九)市城乡建设委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货币化安置方案的审查等工作,市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鼓励货币化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商品房信息核实工作。

  (十)长清区政府可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相关奖励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公布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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