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4年8月16日,农村居民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将其自家的宅基地256.2平米以3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刘某于当日向张某支付了312000元购地款。后刘某准备在该土地上打地基建房时才得知,东至黄某地皮隔界处的土地不属于张某所有,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故刘某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张某辩称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有效。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本案中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该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从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而在本案中刘某是城镇居民,属于法律禁止主体的范畴,因此,张某与刘某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