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利益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哪些呢?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此外,在一些地区,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和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也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在具体实践中,哪些解决途径运用的较为广泛呢?
在实践中,协商、调解、仲裁比较接近农民,程序简单,方便群众,及时有效,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所以,大部分纠纷都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得以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案件并不是很多。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有专门的仲裁庭上门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仲裁庭是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仲裁机构。仲裁庭聘请了20名业务骨干、2名律师作为专兼职仲裁员,秉持能调解的不仲裁,立足化解矛盾,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开设“流动仲裁厅”进行仲裁。在过去的5年间,仲裁庭共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526起,仲裁土地纠纷案件28起,当事人95%以上服从调解、仲裁,为全县30多万亩流转的土地提供了可靠保障。像沈丘这样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在全国还有很多,这些仲裁庭的存在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原则有哪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项:一、以“三权分置”为遵循,放活土地经营权;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四、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遇到困难和问题较多,概括为以下五大乱象:
土地流转主体混乱。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不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甚至乡(镇)政府、县(区)政府也可决定流转,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规模经营等土地流转中,有的县乡政府不经农户授权就与外商订立土地流转协议,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这种“强制流转”或“被流转”,剥夺了农户的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
土地流转行为混乱。表现为农户随意流转与基层政府强制流转并存,口头流转与书面流转共生,有偿、低偿、无偿流转同在。这不仅有违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也有“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规定。有的市县口头流转协议达到70%以上。
土地流转结果混乱。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得植树、挖塘养殖。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倾向明显。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还有的用来建坟、建房、建窑、办企业或发展公益事业等。这势必突破18亿亩的耕地红线,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大部分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调处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从整体看,不少县乡土地流转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
政府服务监管混乱。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具体且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程。比如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理问题,实际地亩数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及四至不统一问题,流转后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纠纷处理问题等,都需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然而,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服务流转监管市场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土地流转工作是能推不揽,更不用说去积极引导、热情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