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内蒙古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强调,必须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不得将落户城镇作为地方考核内容。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内蒙古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对地方性户口迁移政策进行清理,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停止执行。公安、教育厅、民政等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抓紧调整现行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
内蒙古户籍制度改革亮点
A、落户
12盟市除呼市、包头市区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内蒙古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意见》提出,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全区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限制性要求。对于租赁房屋落户,城市承载压力大的设区市,可以设置连续租赁时间条件,但不得超过2年。
呼、包租房者工作稳定且有社保,可申请落户
《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落户条件。
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年限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限定年限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定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就业城镇落户,不受住所限制
《意见》明确,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可随父母落户
《意见》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区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登记户口。
B、登记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内蒙古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提出,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人口统计上,取消农(牧)业、非农(牧)业户口统计,设立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统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户籍在城区范围外的人口,统计为农村牧区居民。
到户口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要申领居住证
《意见》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区内其他旗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内蒙古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的自治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C、权益
持居住证,享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内蒙古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意见》提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完善产权制度,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牧民落户城镇。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
同时,《意见》明确,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内蒙古还要逐步建立城乡统筹、公平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逐步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鼓励进城农牧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连续参保,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差距,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内蒙古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区人口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基本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