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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添“保险” 经营权登记有新政

2015年09月16日 10:04来源:点击量:0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近日,省农业厅出台《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变更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1、谁发证、谁负责,都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适用范围、发证机关、职能部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容规定明确:

  适用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试点的地区;

  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

  职能部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具体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

  2、登记发证条件

  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方可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3、登记发证办理程序

  01、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0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当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03、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04、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4、办理发证登记的三个时间节点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5、登记发证权证管理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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