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实施要看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
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被征房屋所在地段和使用性质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一次性或者按月给予补偿。如上海规定每平方米补偿在300~4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四川省的规定便是按月计算;而北京则是一次性给予综合补助费。
2、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在产权置换的前提下,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只包括非住宅用房,但是非住宅用房又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一般而言,营业用房的补偿比例要高于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比如各类商店、旅社、写字楼等。简言之,就是这个房子和营业收入是有关系的。非营业用房是非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之外的,比如公共场所用房、医院和学校等。
3、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评估结果补偿
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结果补偿。即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评估,评估结果即是最终的补偿标准依据。
4、按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补偿预期收入
这种计算案方法一般按照停产停业前几个月,平均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停产停业前某一段时间的,税后平均利润的某一比例等方式计算。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大纲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律只是对一些具体执行方面问题的细化。比如,按营业用房的利润、效益计算时,利润和效益如何确定,停产停业的期限又是多少。不论怎样规定,只要符合大纲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侵犯被征收人利益,就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