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和集体林权。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森林的经营权,包括对国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等诸项权能。国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国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该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经营权。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简单说,就是国家的林权和村集体的林权。
林权流转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流转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
流转时自留山最长不超过70年,承包山流转不超过原承包期限,如发生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流转应召开村民会议,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签订流转合同。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哪些人(单位)可以购买、租赁、承包森林资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森林资源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出让手续;3.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1、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