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出台《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这为当前浙江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所享有的经营权开辟了一条登记发证新路径。
登记发证条件
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要求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可以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
《办法》规定,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登记发证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当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3、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4、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登记发证权证管理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试点的地区,并于今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