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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金额由谁决定?

2015年09月07日 10:28来源:点击量:0

  补偿费用最初是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拟定,但在征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认定补偿费用。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任意决定金额的多少,补偿费用需要以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为依据,而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又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其中,征收补偿方案由公众,尤其是被征收人所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应有效送达,同时应告知受理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给与答复。

  评估报告则由评估公司出具,征收各方对评估的结果应享有异议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房屋价值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即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金额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被征收人为主导。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中的价格高低依法享有话语权和异议权。律师认为,被征收人依法积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异议权,是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而最终决定补偿结果的主要因素,则是取决于被征收人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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