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集体土地,从而涉及到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问题。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谁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谁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负责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村集体收益进行分配时会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的问题,该资格的认定是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享有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自我管理的组织机构,对于涉及村民、村集体重大利益的事情,仅享有组织开会表决的权利,无权直接认定个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集体利益属于所有集体成员所有,那么如果多认定一个成员就意味着多分出一份利益,对既有成员而言就会少分配一些集体利益。
大多数村民从自益自我利益的角度也会从严或违心作出行使表决权,鉴于存在这种利害关系,村民民主决议多数决将倾向于发生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从而对村集体民主决议的公正性产生存疑,那么,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错误或侵害个人权益时,司法救济就成了维护公平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