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等诸多方面释放了更加严格、规范的宅基地管理信号。下面带来2025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等规定。
在解决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的首要规定之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等内容则是实现宅基地集约管理的关键。
该办法指出,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出租情况向宅基地所有权人报备。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随着国家对宅基地管理在各个流程与内容有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有效实现土地节约与集约管理与利用,同时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对宅基地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使用。该法的设立不仅有利于解决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低效利用宅基地的利用问题,同时为每一位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权属、流转退的各个流程中的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在老百姓就宅基地相关问题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之时,再添一把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