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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2024年09月10日 16:26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耕地保护告知书,下面带来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摄图网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八种情形

一是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五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七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八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规从事非农建设。

二、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八种情形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七是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八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相关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改作他用,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让我们倍加珍惜和保护耕地,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守住子孙后代“饭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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