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提升、猪肉消费需求趋于稳定和畜禽养殖排污新标准出台等新变化、新情况的出现,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产能调减措施等内容,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江门市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下面带来2024江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
一、2024江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各县(市、区)生猪生产发展趋势,结合生产实际,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7万头左右(见附件1)。各县(市、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省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省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为“全省一盘棋”,我市根据全省生猪产能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启动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同时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同时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同时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力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同时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全面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保有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按照各县(市、区)2023年年末在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本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215个,并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见附件1)。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按程序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例如每年春节后的消费淡季),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服务,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各县(市、区)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在产产能规模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或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安排生猪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或实施临时救助补助,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鼓励辖内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县(市、区)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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