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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最新规定(2024年发布)

2024年08月26日 09:22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为进一步规范丽江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近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带来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最新规定

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最新规定-摄图网

一、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

(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经相关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后,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用地建房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自然〔2020〕171号)文件精神,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而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其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等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农转用手续办理以乡镇为单位组件报批,组件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多措并举保障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建房要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未利用地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建设等有关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见附件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按照《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农联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及四至邻居、小组长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及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地类与四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包括风貌管控)、是否需要农用地转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审查农房设计的楼层高度、建筑风貌等;涉及林草、交通等其他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具有特色管控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补充经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建房图纸、施工资质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联审及补全相关手续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即所选地块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

2.涉及农用地转用(即选址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完成农转用组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未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通知》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

(五)管理好台账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及时将审批数据录入云农宅管理系统。

三、丽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

(一)建房监管。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建房申请人建房前,要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并在施工工地显眼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要求建房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及私自改变既定设计风貌建房,建房三层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村民小组对申请人建房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

(二)规范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涉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文中的时限限制,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立足实际,细化具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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