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农业农村部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9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指出,要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准入条件,将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探索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一)强化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收集体系建立
建立“到场收集,设点收存,集中处理”的运作模式。根据养殖数量及养殖场分布状况,优化布局,在冯三镇新建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在全县大型规模养殖场设置收集冷库,将我县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及运输等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和屠宰有害产品进行集中转运暂存达到一定量后统一拉运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和规模场冷库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要配备完善的冷藏设备、配足统一收集人员队伍,配置专用收集车辆,到户到点收集,做到一次一车,严格收集、运输、贮存等生物防控条件要求,收集人员必须统一穿经消毒处理的工作服,佩戴无菌口罩、手套方可进行收集,有效降低养殖场疫病感染风险。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必须在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各功能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出入、洗消、转运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
(二)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保险机构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协同开展,形成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做到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进行。养殖场畜主的畜禽死亡后,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到场收集病死畜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把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前提条件,未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出具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的,或不能确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得予以理赔。
(三)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范围。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20号文件精神,养殖环节补助范围为开阳县范围内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的病死猪;屠宰环节补助范围为开阳县范围内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害)猪及其产品(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公共场所收集的无主猪和散户产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养殖环节标准进行补助。对有关部门查获的涉案畜禽及其产品依法须当事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依法实施,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因重大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的畜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属地乡镇(街道)承担。其他规定不应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从其规定。
2.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开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其中: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剔割产生的病害产品损失补助为屠宰企业(具体分配由屠宰企业与生猪货主自行签订协议结算)。所有病(死)害猪及剔割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具体由屠宰企业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
3.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标准为80元/头(不包括死(滑)胎、木乃伊胎)、生猪以外的其他病死畜禽(如牛、羊、鸡、鸭、鹅、鸽等)及其产品(含其他动物尸体、动物内脏、动物产品)等,处理服务费按指导价(磋商/中标)报价)800元/吨计收。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使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对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助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每头80元。实际补助标准按照《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合作协议》执行。
4.补助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每年1月10日前,统计上一年我县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及病害产品数量,经乡镇(街道)官方兽医及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按程序将中央财政及省、市、县财政配套的病死猪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
以上就是 探索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