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下发。下面带来天水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最新。
一、天水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最新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核拨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实际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不低于3.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不低于2.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协调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财政或相关单位拨入房屋征收部门账户。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按程序审批使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审核批准后,分期分批拨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一)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与审批要求一致,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
(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已出售给个人,但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原公有房屋;
(五)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
(六)凡在1984年1月5日后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已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影响规划,且补办了相关手续的未登记建筑,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一般影响规划,未补办相关手续和未缴纳罚款的未登记建筑,由相关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点立案查处并缴纳罚款后,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后建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未登记建筑;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总得来说,天水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