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此前,国家下达了新增耕地认定标准,那核定内容有哪些?
一、新增耕地认定标准
对于新增耕地地块,实地应为已种植粮棉油糖菜或饲料饲草等农作物,如实地现状为已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播种季节、物候期和特殊天气等原因,暂无法举证的,可采用承诺举证方式按耕地认定。
二、四川新增耕地核定内容有哪些?
来源合法合规性核定。位于自然保护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已经或者规划的退耕还林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的土地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项目区建设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已备案项目的建设范围重叠,同一建设范围新增耕地只能申请核定一次。
地类调查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耕地调查认定至二级地类,即水田、水浇地、旱地。涉及耕地提质改造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在可研阶段必须明确区域和规模,在规划设计阶段必须进行专题设计,安排必需的工程措施,在验收阶段必须由专家组出具专题验收意见。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认定、验收标准由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面积认定。新增耕地面积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与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之差。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依据第十一条中的技术规程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项目建设前后田坎面积分别依据开工前半年内和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实地测量数据认定,开工前田坎面积不得大于根据田坎系数计算的田坎面积。
除开发、复垦项目外,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仅限于格田整理、田型调整、“小并大”、坡改梯等土地平整工程措施区域,其他区域只纳入提质改造认定范围。地块大小、形状、坡度未变化情况下清除田坎,不得产生新增耕地;田坎材质和修筑工艺未变化情况下仅减少田坎宽度,不得产生新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