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征收拆迁人,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对被征收房屋,我们能获得多少补偿。那么,国家对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是怎样规定的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导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决定待征房屋补偿价格的主要因素。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物价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出来难免有失公平。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本意为市场价格为底线,可等于也可高于市场价格。然而实践中却演变为把等于市场价格作为上限,这就出现了同房同价。
补偿价格底线源于“等价有偿”、“填平补齐”等原则。尽管房屋征收是为公共利益之需,征收人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去改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形态,可以强制被征收人搬迁、拆除房屋。但不能强求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国家不能让已经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的被征收人再蒙受经济损失。不然,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国家征收是为了实现某项公共利益,而非借此营利,征收行为非营利性决定被征收人不应从中获得溢价。所以,国家只是补齐因为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通俗地讲,你牵走我一头牛,要还回一头牛,而不是还给我一只羊。
借助房屋征收补偿的“东风”,一些官员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肚满腰包肥。这不仅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拆迁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愿坚定地站在您身后,捍卫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