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通常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仓储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2023年,安徽省涡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最新规定。
(一)房屋所有人和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由相关部门认定房屋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等。
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由县国土局等部门进行认定。
对于商业和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纳税发票(原件)。由县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和所在社区综合认定。
对于非商业或者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同时提供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之日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纳税发票(原件)。由县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和所在社区综合认定。
(二)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开展评估作业。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三)土地的征收补偿
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确认、评估和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征收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费;
2.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
4.奖励;
5.为节约用地,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对完全接受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6.商业和经营性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五)产权调换安置
对拆除整座房屋并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还原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顺序号予以公示。
1.安置房地点:征收范围内就近集中安置。
安置房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毛坯房。
2.对被征收人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差价找补。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被征收人按50元/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砖木结构,被征收人按100元/平方米找被给征收人。
3.安置房以60、80、90、100、12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房屋的征收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户型,也可以选择最佳组合方式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还原时发改委(物价)核定的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多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超过征收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找补给征收人;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还原时发改委(物价)核定的市场价找补给征收人.
本项目安置房找补成本价为:高层楼房1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楼房1500元/平方米,多层楼房1200元/平方米。
出让土地上的商业和经营性房屋,手续齐全的,按照“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还原安置或按1:2安置住房。安置还原房在征收面积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600元/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安置还原房超出或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均按还原时发改委(物价)核定的市场价相互找补。
房地产权证载明为非商业用途或者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不按商业用途补偿安置。可按照住宅用途评估价的200%货币补偿或者1:1.5补偿安置住房。
(六)搬迁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七)临时安置补助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意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安置过渡期限为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起18个月,首期先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当月起停止支付。因征收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均按实际时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