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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四川省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2024年03月15日 09:31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并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征地工作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那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摄图网

一、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按单独选址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批准征地后,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关于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的,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及当地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通知》延续保留了四川省征地工作亮点,采取提供安置房补偿方式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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