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标准地”改革,是山西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带来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最新。
一、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最新
1、“标准地”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主要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在先行完成必要的相关区域评价、先行设定必要的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地面“通、平”等基本条件后,面向工业项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2、“标准地”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选定区域、开展三要素工作、储备入库、公开出让、拿地开工、对标验收、回访评价、编制“标准地”数字地图、全流程监管等工作环节。
3、区域评价操作
区域选定
(一)各地依据四至范围、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供应计划,合理选定开展区域评价的面积和范围。区域的选定应大面积、集中连片。
(二)划定区域范围内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2022年底,省级及以上工业类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7项区域评价应做尽做,全部完成。
区域评价报告编制
(一)各类区域评价技术文本原则上由县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编制。因技术力量等原因,自行无法编制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引入第三方服务。
(二)各地要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技术不达标、工作不负责、未能按时提交成果、成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4、区域评价指引
区域评价技术报告的编制、技术报告的审查申请、具体事项的审批申请等由各开发区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区域评价技术报告的专业审查、审查意见批复和申请事项的审批由对应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12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推行区域环评改革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环环评〔2019〕143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所有开发区、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都应当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批的开发区,选定区域在规划环评范围内的,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可免做。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
(1)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由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审查意见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2)省级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
(3)其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函〔2019〕90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方式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87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所有开发区、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都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在区域所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8〕136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根据选定区域界线,各地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查询,对于资源空白区,免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已经完成矿产资源调查并进行预登记的区域不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直接进行后续工作;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应当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和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洪水影响评价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水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河办〔2021〕21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19〕190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全省各开发区无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未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免做区域洪水影响评价。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
防洪区域评价报告审查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区域涉河属省管河流的,由省水利厅审查;属其他河流的由所在市水利局审查。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水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河办〔2021〕21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19〕190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各地应在实施通平条件前,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免做该项工作。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实行批准开发区部门同级审查,评价区域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的报水利部审查;属于省级开发区的由省水利厅审查;属于开发区外的产业集聚地的由批准划定该聚集地的政府同级水利部门审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71号)、《关于分类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晋震发〔2020〕63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除以下开发区外,全省其他开发区、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均应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1)太原市(3个):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阳曲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大同市(3个):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平城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云州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
(3)朔州市(1个):右玉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
(4)忻州市(4个):静乐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神池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
(5)吕梁市(2个):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
(6)晋中市(3个):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国家级)、晋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级)、左权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
(7)长治市(6个):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沁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平顺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
(8)晋城市(3个):阳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陵川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9)临汾市(2个):隰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乡宁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
(10)运城市(2个):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临猗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
3.技术报告审查权限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局统一审查。省地震局应及时更新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不需要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开发区及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地名单。
文物保护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号)及相关政策。
2.开展工作的地区范围
省文物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尽快向社会公布免做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开发区名单;在此名单公布前,各开发区、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都应开展文物保护评估工作。
3.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开展:
(1)提供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每年一季度末之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所在行政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明确需要开展文物保护评估的区域范围和面积,面积在200亩以下的通知所在地市文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面积超过200亩(含)的通知省文物局。
(2)区域文物调查评估。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区域文物调查评估,出具区域文物调查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区域评价工作时限要求
区域选定后,区域评价工作应同步开展。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严密组织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各类区域评价技术报告的编制应当在40天内完成,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对技术报告的审查时间和申请事项的审批时间。
“标准地”区域评价工作从区域选定到技术报告审查意见下达或事项审批文件出具应在2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