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表示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新的标准,那2024年浙江金华市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怎样的?
一、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地上房屋的价值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等要素评估给予补偿;附属物的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重置价格由县建设局根据浦江县物价水平进行调整,每两年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3、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期限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安置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期限计算至取得安置宅基地后十个月止。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执行。
4、因征收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确定。
5、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调查、评估、签约以及腾空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安置方式和标准
1、安置户、安置人口认定
(1)征地房屋补偿应当按合法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被征收人按户进行安置。
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分家立户的,按分户情况计户安置。
(2)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召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安置人口。
2、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
(1)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公寓式安置是指统一建造或购买平面式住宅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3)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3、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县城建成区、中心镇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条件不成熟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2)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需退出所有宅基地后,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
(3)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4、货币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本办法“房屋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外,应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第一手商品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安置的建筑面积。
5、公寓式安置标准
(1)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技术层、室外楼梯、附属物等不得计入安置建筑面积。
以下情况实行托底安置:
(1.1)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1.2)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缺房户的,按照安置人口数,以高层住宅每人70平方米(多层住宅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由于出卖、赠与等原因造成缺房户的,不予托底安置。
(2)宅基地安置标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宅基地安置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的原则实行联立式安置。宅基地面积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房所有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以上就是2024年浙江金华市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