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者需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6、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提交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产权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备案表;
4、抵押合同;
5、土地评估报告;
6、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7、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9、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