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不少地区制定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那“批而未供”土地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主要可分为四类!
一、“批而未供”土地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一是用地批准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三是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以及其他应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已实施建设但暂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仍按未供地块认定。
四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实施供地。
前两类为主要成因,比重较大且消除较难;第三类属于管理规范类问题,可通过优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类比重较小,可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缓解或消除。
总结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在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等环节前置,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组卷报批程序,以降低因征地方案难以实施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