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14日,“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年会”在上海举行,主题为“《周期重启还是秩序重塑?--全球经济复苏的逻辑》”。花旗私人银行董事总经理、亚太区经济分析主管刘利刚出席并发言。他建议明晰农村地区宅基地及小产权房的产权,增加我国农村居民财富效应。那农村地区宅基地产权归谁所有?
一、农村地区宅基地产权归谁所有?
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农民享有什权利?
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