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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2015年08月21日 15:18来源:点击量:0

  城镇化建设带动土地价值提升,于是在旧城改造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地方政府假借改建为名征收房屋,同时收归土地使用权,土地市场价值提高再次转让,从差价中受益。而从房屋征收决定乃至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来看,被征收对象都指向房屋,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屋被征收后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归谁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即收归国家所有。这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异曲同工。房屋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具有一体化特色,处分其中一项权利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

  当然,我国存在多种土地使用权,一概而论并不恰当。仅就城市而言可能就存在好几种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不同决定了依附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不同情况时要适用不同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前提是房屋被依法征收,言外之意,如果房屋被非法征收、破坏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房屋灭失的,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法律后果,该使用权仍属于被征收人享有。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城市房屋所有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购买房屋时亦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对价,换言之,宅基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它涉及到公民安身立命之根本,在对其进行处置时也应当更加审慎。

  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发生冲突,应当切实保护好个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不是一面无往不胜的大旗,高举旗帜就可以漠视法律,肆意侵犯个人利益。个人合法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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